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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以承包掛靠方式經營的企業不再為發票發愁,請遠離虛開發票罪!
          來源:容林律師事務所 作者:韓秀嫻 發布時間:2021-08-17

          2019年11月16日,中國稅務律師聯盟第五次產品發布會學習第二天。今天學習的主要內容是“成本費用合規審查”,今天迫不及待想跟大家分享的是關于承包、承租、掛靠方式經營的企業納稅問題。

          目前,以承包、承租、掛靠方式經營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掛靠人(以下統稱承包人)以發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掛靠人(以下統稱發包人)名義對外經營的,一般都是發包人交一次增值稅,承包人為收取經營所得需要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,如此操作顯然是針對同一個行為,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繳納了一次增值稅,即重復繳納了稅款。而現實中,很多承包人為了收入、成本費用平衡會選擇虛開發票。這類承包人一邊多交稅款一邊鋌而走險的虛開發票,這種現象實在是令人扼腕嘆息!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: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,情節嚴重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          在此,我將給大家分享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對一家建筑安裝公司虛開發票案件所做出的刑事判決。案件情況如下:該公司財務總監,發現公司賬目收入支出不平衡,有成本缺口,需要發票入賬,遂將此事向公司實際控制人匯報,在實際控制人的授意下,財務總監多次購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。法院認為構成了虛開發票罪,判處實際控制人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判處財務總監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。

          今天老師所講的成本費用合規內容,本案的財務總監如果熟悉財稅[2016]36號文的規定,并且能夠正確的理解該規定的內容,就應該知道以承包、承租、掛靠方式經營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掛靠人以發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的,納稅主體是發包人,承包人無需納稅,此類經營方式的企業由于不了解該規定,一直在多繳稅。

          這個案例說明,企業的財務從業人員,由于不懂法律,不能正確的理解和掌握相關稅法規定或稅收政策,導致企業多繳稅或誤入虛開發票的歧途,不但企業要補交稅款、支付罰金,相關責任人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,這個代價真的是太沉痛了!希望每個企業都能夠具備法律風險意識,在專業稅務律師的指導下,合法納稅,既不多繳稅也不涉嫌涉稅刑事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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